近日,山东济南一对夫妻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刑,这对夫妻卖掉的不是别人的孩子,而是自己的亲生女儿。
而且还不是一个孩子,连续两年卖掉了两个亲生女儿,原因更加离谱,简直就是离谱他妈给离谱开门,离谱到家了。
据悉,这对夫妻在2018年前育有一个儿子,儿子生病,家里掏不出那么多钱,于是想出了卖女儿的想法。这还不是最夸张的,最夸张的是,他们产生这种想法的时候,女儿还没有出生。
也就是说,有理由怀疑这对夫妻是为了给儿子筹钱,才故意怀上女儿,然后将其卖掉。
2018年,妻子刚刚生在第一个女儿后,就联系了买家,买家出了3万元的"营养费",将女婴抱走。
2019年,妻子再次生下一个女儿,再次联系了买家,买家出了33000元的价格,将该女婴抱走。
当买家抱走第二个女婴的时候,甚至连脐带都没有剪掉,于是抱着女婴直奔医院去剪脐带。医院内的工作人员觉察的情况不对劲儿,遂报警。
随后,孩子的亲生父亲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对犯罪供认不讳,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没收非法所得,分别处罚金1万元。
问题是那两名买家,该当何罪?对于买家是否应该同罪的讨论,一直没有一个定论,虽然买家可能比这对亲生父母对孩子更好,但在法律的准绳上,应当对其追究一定的责任。
这事儿跟传统的妇女儿童拐卖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传统的儿童拐卖,一般是人贩子偷偷将孩子掳走,然后以高价钱卖给需要孩子的家庭,从中赚取暴利。这是毫无疑问的犯罪。
也有一些家庭,生完孩子直接将孩子卖掉,这种家庭分为两种,一种是为了换取金钱补贴家用,就像这起案子,还有一种是单纯不想要孩子,与其遗弃,不如卖掉。
对于前者,应当毫无争议按照拐卖儿童来处理,并且买卖双方同罪较为合理;对于后者,可酌情考虑具体情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减轻买家的责任,并且可以考虑将孩子交给买家抚养。
此前有一件新闻,讲的是一名未成年女子怀孕,生下孩子后无法照顾,又怕家里人发现,于是偷偷将孩子卖掉了。
而买家以"营养费"的理由给了这位未成年母亲一笔钱,并且对孩子很好。
像这种情况,很难按照传统思路来办。设想一下,这位母亲肯定是没有能力照顾小孩的,如果强行把孩子交给她,可能会受更大的罪,如果把孩子送进福利院,势必会导致孩子的身心健康问题。
而买家确实需要一个孩子,并且对孩子像亲生孩子一样,如果把孩子交给买家,是不是最好的结果呢?当然,这才法律上是成立的,但从现实角度出发,这确实是最佳选择。
再来回到这件案子,两名女孩该何去何从?
买家父母没有正规的文件,肯定不允许收养孩子。所以孩子必然会回到亲生父母身边,但亲生父母是个严重的"重男轻女"信奉教徒,不排除未来还会把孩子卖掉,甚至虐待孩子。
如此一来,把孩子交给亲生父母也不是一个负责任的选择,即便这在法律上是成立的。
至于福利院,是最后的无奈选择,如果有其他可能,万不要走到这一步。我觉得,既然亲生父母不想养,那么就考察一下买家父母,再追究此案涉及到的所有人员责任之后,给孩子寻找一个合适的养父母,比较妥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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