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他先挑衅我的!"广东韶关,男子酒后到一便利店购买安全套时,先是以价格过高为由质疑女销售员,后又以言语调戏女销售员。发生争执后,男子被女销售员砸过来的保温瓶砸中并烫伤。事后男子将女销售员告上法庭,主张索赔9万元。
(案例来源:广东韶关武江法院)
事情比较清楚,27岁男子陈某从酒吧出来后,来到刘女士与丈夫经营的便利店内,购买了一瓶矿泉水与一盒安全套。
当得知一盒6只装的安全套需要35元后,陈某对此表示质疑,并询问刘女士为什么销售价格要高过其在别处购买的价格。刘女士对此回称,这是正品,并表示陈先生可以选择其他便宜一点品牌的产品,或者选择到别处购买。
陈某听完刘女士的回应后,甚是不爽,于是便追问刘女士卖得比别人贵10块钱的原因是什么?在又得到这是正品的解释后,陈某便质问刘女士,你凭什么证明这是正品,难道你用过?随后陈某还不停地通过污言秽语,挑衅刘女士。
刘女士非常生气,遂让陈某马上离开。但陈某却不以为然,仍继续在言语上挑衅、侮辱刘女士。刘女士忍无可忍后,遂拿起刚倒满开水的保温杯砸向陈某,由于当时保温杯没拧紧瓶盖。后导致陈某头部被砸中外,全身也被开水烫伤。
事后刘女士随即通知其丈夫并报警求助。公安机关接到报警赶到现场,并对此事进行处置后。陈某遂将刘女士告上法庭,索赔9万元经济损失。
本案是民事诉讼,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陈某需拿出证据证明其主张,否则其就会败诉。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其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在法庭上,陈某拿出当时在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处理记录、其到医院接受治疗的发票以及其由此而带来包括收入减少在内的其他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陈某的意思就是说,其受伤是由刘女士造成的,因此刘女士需要承担其因为受伤而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
那么陈某的诉求,合理么?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过错行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法条同时还规定,如被侵权人存在重大过错或故意的,可以减轻或免除侵权人一方的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构成侵权需同时满足几个条件: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2、损害事实存在;3、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要判定刘女士承担责任,就必须需要证明刘女士一方具有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必须与陈某受伤是具有因果关系的。
注意,即便刘女士有过错,如果有证据证明陈某系故意或有重大过错的,也应当减轻或免除刘女士的责任。刘女士有没有过错,便利店的监控视频可以证明一切。
具体到本案中,陈某多次挑衅刘女士在先,刘女士在多次警告、驱离陈某无果后,才做出自我防卫的行为,因此在主观上刘女士没有存在过错。虽然刘女士客观行为上造成了陈某身体损害的后果,但显然没有超出明显必要限度的。
看到这里,或者大家可能以为法官会和稀泥,判个10%责任就了事了。但本案的法官并没有这样做。法官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违法行为所可能带来的后果,并为该后果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陈某全部诉求,案件受理费亦回其承担。
最后,要为该案的法官点赞!因为法官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摒弃了"谁受伤谁有理"的不良风气,同时也捍卫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正义精神。希望这样的判决越多越好,或许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让更多的人遵纪守法,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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