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黄女士一个人在家时,邻居男子突然推开黄女士家中的房门,彼时黄女士刚洗完澡出来,还没有来得及穿上衣服。男子的突破闯入,黄女士被吓得不轻,反应过来后,黄女士立即用被子挡住自己的身体并报警。
在当地务工的黄女士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房东,并以每个月850元的价格在当地租住了一间出租屋。随后房东为了更好地管理出租屋,遂让其哥哥陈先生入住到该出租屋内,负责管理出租屋所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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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天,有人联系陈先生声称要来看出租屋,但不知道具体位置。随后陈先生便打算出门去迎对方。
可不曾想,外面天空下了大雨,陈先生出门时刚好看到住在隔壁黄女士的房门没关,于是打算推开房门向黄女士借伞。因此陈先生认为其不是故意的。
黄女士辩解称,当时天气炎热且空调坏了,因此其洗了个澡后就直接躺在沙发上刷视频,但黄女士认为即便其未及时将关锁紧,出租屋是其个人隐私生活空间,就算是房东本人来了,也不能直接推开进来,否则就要为此承担责任。
民警在调查过程中,黄女士向陈先生提出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的诉求,被陈先生明确拒绝。随后黄女士请求民警对陈先生作出行政处罚,且必须赔钱。理由是陈先生不仅侵权其隐私,且说话非常难听。
但警方既没有处罚陈先生,也没有让其赔偿,这是为什么呢?
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确实规定,偷窥他人隐私的属于违法行为,需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还会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但是,构成上述违法行为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比如说,陈先生是明知黄女士此时没穿衣服,而其为达个人目的而故意为之的。
具体到本案中,警方结合当时的天气情况、陈先生与想租房的人聊天记录及走廊处的监控等证据,已证明陈先生并非故意的,因此其行为不会被行政处罚。
其次,刑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具体而言,由于陈先生的行为并不涉及违法犯罪,双方只是民事纠纷,基于上述规定民警能做的,只是把双方拉到一块,对案件进行调解。
如果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那自然皆大欢喜。可即便协商不成功,民警也不能处罚李先生,但会依法告知黄女士去法院起诉陈先生,解决双方的纠纷。
最后,黄女士应当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起诉李先生。
所谓隐私权,是指公民个人身体、资料、私密生活空间等隐私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民法典》第1183规定,侵犯他人隐私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侵犯他人隐私确实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等。
至于如何区分主要根据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所带来的损害来确定。也就是说,只有造成被侵权人精神遭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侵权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换而言之,陈先生的开门之举是否造成了黄女士精神受到严重损害,是其能否获得经济赔偿的关键!当然,是否造成严重精神损害需由黄女士一方来举证,如因不能举证的话,将会承担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对于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会因无法举证而承担一切不利的后果。
最后,先不论陈先生是否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对于黄女士的做法,大家应当引以为戒!即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一个人在家时务必要将房门反锁,以免发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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