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刑,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再次走上犯罪道路的被告人朱某某,10月27日,被来安县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朱某某系来安县人,曾于2010年11月1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1年4月20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多次在家中容留多人吸食毒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综合考虑被告人朱某某系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情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戴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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